为加快打造统一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体系,构建竞争有序的线上政府釆购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政府采购质量,蛟河市财政局从即日起公开征集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货物类供应商入驻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平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蛟河市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二、征集内容

第一类:办公用品

第二类:办公设备

第三类:家具用具

第四类:日用百货

第五类:生活电器

第六类:数码设备

第七类:计算机设备

第八类:体育用品

第九类: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类:灯具商品

第十一类:文教用品

第十二类:五金工具

第十三类:机电设备

第十四类:图书和档案

第十五类:电子商城汽车采购专区供应商

第十六类:以上不含的其他货物类

本次征集只限通用类货物的供应及售后服务(除车辆外),采购内容将根据电子商城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长期有效。

三、供应商的准入条件

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随时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2、能够在蛟河市内提供完善的本地化服务。

3、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承诺满足《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货物类供应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要求。

四、供应商须知

1、本项目入围供应商将作为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定点供应商,负责向蛟河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提供电子商城相关产品的定点供应和售后服务。

2、电子商城运行规则及相关管理要求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程序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在线申请(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2、初次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的信息(供应商在申请界面中录入相应地址及有效期即可);   

3)所选供货区划对应的供应商、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4)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的参保缴费证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等特殊情形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蛟河市财政局进行线上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方可成为正式供应商,如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供应商可补正后再次申请。

4、网超协议申请资料

1)《承诺书》;

2)外地注册供应商应提供蛟河市内服务或合作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

5、商品上架

网超协议申请资料经蛟河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电子商城供应商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讲解视频、场景问题)等进行商品上架。

6、为保证“电子商城”平稳过度上线,更好地为供应商提供帮助,将为供应商提供钉钉群答疑服务,请按群号搜索申请加入,申请时备注供应商名称(钉钉群号:33215353,申请入群时注明公司全称;因钉钉群有人数限制,请各供应商仅指派一位电子商城负责人入群 )。

六、电子商城运行和管理

管理依据:《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七、退出规则

(一)主动退出

1、适用情形:

1)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意愿,供应商可以主动申请退出;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退出程序

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里提交退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蛟河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原因。

3、处理标准

蛟河市财政局核查供应商在电子商城是否有待处理事宜和纠纷;如无,原则上应当同意退出。

退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退出后限制该供应商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电子商城资格。

(二)强制退出

1、适用情形:

1)供应商被查实不符合电子商城供应商准入标准的;

2)供应商同一自然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的;

3)供应商在收到红色预警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

4)供应商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电子商城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蛟河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取消其资格的。

2、处理标准

发现以上情形的供应商,取消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并限制其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但因信用记录或因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消资格的供应商,12个月期间自其信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其他

1、凡涉及与本通知有关内容的解释权均属于蛟河市财政局;

2、“政釆云”客服热线(“政釆云”注册入驻相关问题): 0431-80546095,或直接点击平台首页右侧“政釆云智能在线 服务管家”;

3、监督部门:蛟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432-67250826

特别说明:

1、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征集项目面向所有供应商,只要符合本通知的条件均可申请准入资格,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本次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征集项目备案材料全部通过线上备案。

3、蛟河市财政局未与除政采云有限公司外,其他供应商进行关于提供政采云电子商城项目相关事宜服务的合作。请各供应商注意甄别,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坏。

 

 

附件:蛟河市政府采地电子商城货物类供应商承诺书

 

 

 

                                                                蛟河市财政局

                                                              2021225

 

 

 

 

 

 

 

 

 

 

 

 

 

 

 

 

 

 

 

 

 

 

 

 

 

 

 

 

 

 

 

 

 

 

附件:

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货物类供应商承诺书

 

蛟河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征集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货物类供应商征集公告》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

本承诺书中的电子商城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蛟河市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商城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蛟河市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商城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蛟河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

、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征集通知,并承诺完全同意该通知所有条款。我公司承诺对征集通知中所要求上传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承诺符合电子商城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2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在蛟河市内提供完善的本地化服务

4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 承诺在获得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蛟河市财政局书面申请退出,若被蛟河市财政局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六、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蛟河市各预算单位。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电子商城商品品目范围,同时须严格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架商品,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七、 商品与价格要求

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及厂商自营平台;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对大型电商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官网报价及市场调查孰低的原则确定价格;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系指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按价格从低到高取前3名的算术平均价。

4、承诺电子商城上架状态的商品均为现货,需要定制的商品除外。

5、承诺商品价格包含商品购置费、物流配送费、安装调试和税金等一切费用;承诺根据自主意愿选择是否逐项列明,如未列明,视为全部包含。

6、承诺提供的产品是自营产品,是同期面向其他消费群体在市场公开销售、有销售记录,且在其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量排前的产品,不针对政府提供“特供”、“专供”产品。

7、承诺按蛟河市政府采购管理要求上架产品,对不适宜提供给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超豪华”、“奢侈”产品不予上架。

8、承诺提供的产品为原厂原装、合法销售、质量保证、满足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正品行货。

9、承诺负责货物的运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损坏由我方负责。

八、交易要求

1、交易采用订单或合同形式,一经确认,即时生效,且订单具有合同效力。承诺可按采购单位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背离交易实质性条款。

2、我方承诺无正当理由不拒单,且承诺接到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3、供货要求

1)承诺接收订单后,根据采购单位订购商品的品名、规格参数、数量、送货地址等要求,及时备货、送货,并按要求提供发票。

2)承诺商品在订单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在订单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供货配送方式:我方承诺采用直接送达、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或自有物流邮寄送达等最便于采购单位接收的方式配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如确需留置在传达室等特定地点的,应当征得采购单位的同意,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收。

4我方提交所提供商品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商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质保证书等;此类文件包装好随货发运。

4、包装要求

1)我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

2)按规定张贴标签或标识。

3)允许我方依据自有服务模式组合包装配送,按不同商品的国家标准执行。

5、退换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政策等规定。

2)执行“三包”政策的商品,退换货按“三包”政策处理;未执行“三包”政策的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

3)退换货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九、费用结算

1、采购单位可采用按次与我方结算,经双方协商也可采用按月结算方式。结算时我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1)填写全面、清楚的发票,如采购单位需要,我方应开具纸质发票,采购单位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我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2)每次交易成交后,系统递交的订单或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和商品数量)。

2、采购单位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以转帐、支票或公务卡方式向我方支付有关费用,我方承诺不接受现金结算。

3、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我方同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十、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我方承诺所供货物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我方承诺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我方承诺售后服务机构完备,并承诺在订单或合同规定的商品质保期内,提供5*12小时现场服务,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发生售后问题时4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解决问题。

3、我方承诺严格按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在商品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维修服务。我方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4、我方承诺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在订单或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各类商品各自的国家标准执行。

5、我方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订单或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承诺书第十一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我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我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规定对我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一、 补救措施和索赔

1、承诺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我方对缺陷商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的,我方承诺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我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我方与采购人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我方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订单或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但其费用及是否相应延长更换或修补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双方约定进行。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我方未作答复,视为我方已接受。

十二、履约延误

1、我方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订单或合同过程中,如果我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将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我方承诺根据采购单位意见,确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取消本次采购。

3、如我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

4、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签收(不验收),我方将及时向蛟河市蛟河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协调。

十三、 不可抗力

1、如果我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商品延时交付或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我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单位。我方尽可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积极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约定。

十四、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我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双方协商开始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向蛟河市蛟河市财政局提请协助调解。

十五、 违约处理

我方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接受蛟河市财政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商品下架等处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接受财政部门处罚。

1、同意电子商城商品违法违规问题次数,按查实的商品个数计算。

2、同意电子商城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的,对应商品作冻结处理;我方在商品被冻结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蛟河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上架。

3、发生以下情形时,同意蛟河市财政局将我方强制退出:

1)被查实不符合电子商城供应商准入标准的。

2同一自然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的。

3在收到红色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

4)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电子商城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蛟河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取消我方资格的。

5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电子商城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上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我方资格的。

4、如被强制退出电子商城,我方接受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的处理。

十六、 其他约定

1、承诺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承诺建立采购单位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并负责按照蛟河市财政局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3、承诺接受蛟河市财政局针对电子商城商品质量、价格及交易履约情况等各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在确保电子商城无待处理事宜且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我方申请退出的,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同时我方承诺退出后12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5、我方承诺重新申请电子商城资格的,按准入标准重新审核。

6、若财政部门对电子商城规则或政策等进行调整,我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蛟河市财政局退出,视同同意按照调整后履行。

7、我方承诺向采购单位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我方违反上述规定,则我方应负责消除采购单位拥有并使用我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采购单位的损失。

8、如因改革需要、政策规定、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导致产品、交易项目、我方资格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从其规定。

(以下无正文)

 

供应商(加盖公章):

 

                            日期:          

 

注:供应商不得删除和改动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