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打造统一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体系,构建竞争有序的线上政府釆购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政府采购质量,蛟河市财政局从即日起公开征集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服务类供应商入驻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平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蛟河市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二、征集内容
第一类: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
第二类: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供应商
第三类:车辆加油服务供应商
第四类:法律服务供应商
第五类:审计服务供应商
第六类:资产评估服务供应商
第七类:安全服务供应商
第八类:印刷服务供应商
第九类:物业管理服务供应商
第十类:机动车保险服务供应商
本次征集按照《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957号)要求,常态化公开征集,实行供应商承诺入驻制。本公告长期有效。
三、供应商的准入条件
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随时申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2、 具有实体经营场所,能够在蛟河市内提供完善的本地化服务。
3、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承诺满足《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服务类供应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要求。
5、特定条件
(1)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须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汽车维修供应商应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车辆加油服务供应商须具备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法律服务供应商、审计服务供应商、资产评估服务供应商应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执业资格,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或通报的记录,并在承担相关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所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限价;
(5)印刷服务供应商须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
(6)机动车保险供应商须具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执业资格,开展机动车保险业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供应商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采购人(投保人)交强险浮动优惠。
6、政策调整
(1)如因政策规定、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导致交易项目、入驻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按其规定,入驻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
(2)若电子商城管理有新的规定意见或操作规程出台时,依照执行,入驻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
四、供应商须知
1、本项目入围供应商将作为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定点服务供应商,负责向蛟河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提供服务和售后服务。
2、电子商城运行规则及相关管理要求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程序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在线申请(网址: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2、初次登记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入驻供应商根据所申请的服务类别按照第三条第5点“特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的参保缴费证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等特殊情形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蛟河市财政局进行线上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方可成为正式供应商,如审核不通过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供应商可补正后再次申请。
4、网上服务市场协议申请资料
(1)《承诺书》;
(2)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同时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
(3)按照第三条第5点“特定条件”要求上传相应资料。
5、商品上架
网上服务市场协议申请资料经蛟河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电子商城供应商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讲解视频、场景问题)等进行商品上架。
6、为保证“电子商城”平稳过度上线,更好地为供应商提供帮助,将为供应商提供钉钉群答疑服务,请按群号搜索申请加入,申请时备注供应商名称(钉钉群号:33215353,申请入群时注明公司全称;因钉钉群有人数限制,请各供应商仅指派一位电子商城负责人入群 )。
六、电子商城运行和管理
管理依据:《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七、退出规则
(一)主动退出
1、适用情形:
(1)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意愿,供应商可以主动申请退出;
(2)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退出程序
供应商在政采云系统里提交退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蛟河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原因。
3、处理标准
蛟河市财政局核查供应商在电子商城是否有待处理事宜和纠纷;如无,原则上应当同意退出。
退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退出后限制该供应商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电子商城资格。
(二)强制退出
1、适用情形:
(1)供应商被查实不符合电子商城供应商准入标准的;
(2)供应商同一自然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的;
(3)供应商在收到红色预警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
(4)供应商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电子商城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蛟河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取消其资格的。
2、处理标准
发现以上情形的供应商,取消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并限制其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但因信用记录或因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消资格的供应商,12个月期间自其信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其他
1、凡涉及与本通知有关内容的解释权均属于蛟河市财政局;
2、“政釆云”客服热线(“政釆云”注册入驻相关问题): 0431-80546095,或直接点击平台首页右侧“政釆云智能在线 服务管家”;
3、监督部门:蛟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432-67250826
特别说明:
1、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征集项目面向所有供应商,只要符合本通知的条件均可申请准入资格,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本次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征集项目备案材料全部通过线上备案。
3、蛟河市财政局未与除政采云有限公司外,其他供应商进行关于提供政采云电子商城项目相关事宜服务的合作。请各供应商注意甄别,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坏。
附件: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服务类供应商承诺书
蛟河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服务类供应商承诺书
蛟河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征集蛟河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货物类供应商征集公告》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 本承诺书中的电子商城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蛟河市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商城项目;服务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蛟河市预算单位政采云电子商城项目中上架的服务类商品及售后服务。
二、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蛟河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
三、承诺已经详细阅读征集通知,并承诺完全同意该通知所有条款。我公司承诺对征集通知中所要求上传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 承诺符合电子商城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2、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在蛟河市内提供完善的本地化服务;
4、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 承诺在获得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蛟河市财政局书面申请退出,若被蛟河市财政局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六、交易要求
1、我公司承诺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提供相关服务,涉及行政/行业许可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承接、实施。
2、我公司承诺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争等非正当手段。
3、我公司承诺蛟河市采购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4、我公司承诺履行期间我方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和享受。
5、承诺履行期间,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拒绝采购单位在承诺范围外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防止违规现象的出现。
6、承诺接受“先服务、后结算”制度,依据采购人出具的有效函件(如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或电子商城订单、合同等实施服务,原则上不在服务前要求采购人提供押金、抵押、信用授权等。如有特殊情况将与采购人协商,取得采购人同意后方予实施。
七、服务范围和价格要求
1、服务类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相关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承诺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积极参与各种直接报价、竞价等;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义及服务投诉,并定期回访采购单位。
3、承诺在电子商城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限价(如有);同时承诺在电子商城中提供的服务价格不高于我公司市场平均价或我公司日常对外公示价格,且报价的优惠幅度不应低于承诺优惠率。
八、费用结算
1、采购单位可采用按次与我方结算,经双方协商也可采用按月结算方式。结算时我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1)填写全面、清楚的发票,如采购单位需要,我方应开具纸质发票,采购单位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我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2)每次交易成交后,系统递交的订单或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和商品数量)。
2、采购单位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以转帐、支票或公务卡方式向我方支付有关费用,我方承诺不接受现金结算。
3、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我方同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九、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1、我公司承诺成立专门服务团队,设立专线服务电话 7*24 小时服务,负责我公司电子卖场入驻后续事宜(业务咨询、办理、投诉、回访等),不论业务大小,随时响应采购单位各项要求。
2、我方承诺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十、补救措施和索赔
1、承诺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我方对所提供服务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的,我方承诺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我方同意将服务费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
(2)根据所提供服务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我方与采购人商定降低服务费。
(3)我方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7天内负责重新提供符合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服务,但其费用及是否相应延长服务时间按双方约定进行。
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我方未作答复,视为我方已接受。
十一、履约延误
1、我方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订单或合同过程中,如果我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将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我方承诺根据采购单位意见,确定是否延长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取消本次采购。
3、如我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服务,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
4、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签收(不验收),我方将及时向交易方蛟河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协调。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我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服务延时交付或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我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单位。我方尽可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积极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约定。
十三、违约处理
我方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接受蛟河市财政局作出的责令改正、服务商品下架等处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接受财政部门处罚。
1、发生以下情形时,同意蛟河市财政局将我方强制退出:
(1)被查实不符合电子商城供应商准入标准的。
(2)同一自然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的;
(3)在收到红色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
(4)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电子商城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蛟河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取消我方资格的。
(5)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电子商城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上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我方资格的。
2、如被强制退出电子商城,我方接受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的处理。
十四、其他约定
1、承诺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承诺建立采购单位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并负责按照蛟河市财政局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3、 承诺接受蛟河市财政局针对电子商城服务商品质量、价格及交易履约情况等各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在确保电子商城无待处理事宜且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我方申请退出的,承诺继续对处于服务期限内的采购单位负责,同时我方承诺退出后12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5、我方承诺重新申请电子商城资格的,按准入标准重新审核。
6、若财政部门对电子商城规则或政策等进行调整,我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蛟河市财政局退出,视同同意按照调整后履行。
7、我方承诺向采购单位交付的服务、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我方违反上述规定,则我方应负责消除采购单位拥有并使用我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采购单位的损失。
8、如因改革需要、政策规定、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导致产品、交易项目、我方资格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从其规定。
(以下无正文)
供应商(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不得删除和改动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