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及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在指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中介机构等主体。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第五条 市公管办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除招标人(采购人)和转让方外,对其余交易主体主要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
(一)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人(采购人)等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市公管办或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督办(整改)函,直接责任人将被禁止在平台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视情形予以披露。
(二)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受让方(竞买人)、拍卖人等交易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自入库之日起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处罚时间超过两年周期界限的,从处罚期满后重新确定记录起始时间。根据其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分数,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轻微违规者,对其进行电话警示警告或批评教育;
2.较严重违规,但没造成后果者,对其进行为期一至十二个月的网上通报批评;
3.记录分数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暂停其交易资格1-3个月;
4.记录分数合计达15分及以上者,暂停其交易资格4-6个月;
5.记录分数合计达20分者,暂停其交易资格12个月;
6.记录分数合计达20分以上者,每增加5分,暂停资格期限增加3个月;
7.两年内合计达40分以上者,由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终止其交易资格的处罚决定。
(三)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分数,自入库之日起两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处罚时间超过两年周期界限的,从处罚期满后重新确定记录起始时间。根据其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分数,分时限停止其进入交易平台评标的资格:
1.轻微违规者,对其进行电话警示警告或批评教育;
2.较严重违规,但没造成后果者,对其进行为期一至十二个月的网上通报批评;
3.一年内合计达5分及以上者,暂停其评审资格1-3个月;
4.一年内合计达10分及以上者,暂停其评审资格4-6个月;
5.一年内合计达15分或在2年内累计达20分者,由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
第七条 对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
第八条 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缩短披露或停止资格时间,但披露和停止资格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九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及市公管办下达的不良行为认定意见。
第十条 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
(一)调查取证。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交易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调查笔录、材料证据、影音资料等。
(二)认定与处罚。市公管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证结果做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记录与披露。建立不良行为认定意见信息档案,将处罚决定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披露媒介为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他新闻媒体。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披露期满后,由市公管办转入后台管理。
第十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对违约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公管办。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及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认定不良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并将认定意见报送市公管办,统一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披露。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
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及评标专家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应当进入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进入平台交易的;
2.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4.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
5.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6.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或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8.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9.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
10.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擅自降低验收标准的;
11.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通过非正常渠道(未报名或者未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单位记5分;
2.投标报价一年内两次以上高于或低于合理幅度,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单位记5分;
3.投标人从非基本帐户汇出投标保证金的,单位记5分;
4.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从同一帐户汇出投标保证金的,每个单位记10分;
5.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相关单位记5 --15分;
6.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相同的,单位记10—20分;
7.标书主要内容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经评标委员会定性为围标、串标的,每个涉事单位记5分;
8.标书文件中存在伪造的虚假文件或证明的,单位记5-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9.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单位记5-15分,从业人员记15分;
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无特殊情况放弃中标资格的,单位记10-15分;
11.不按照签订的合同履约及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单位记5分-10分,从业人员记3分;
12.恶意质疑投诉、虚假质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记5-10分,从业人员记5-10分;
13.拒绝接受或妨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记5-15分,从业人员记5-15分;
1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考以上相近规定记分。
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单位记5-10分;
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咨询业务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3.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4.公告发出后,未同时上传招标文件的,单位记3-10分,从业人员记2分;
5.预约场地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未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上报情况的,单位记5-10分;
6.程序不清、组织不力,未携带CA锁影响开标的、造成交易现场秩序混乱的,单位记2-5分,从业人员记10分;
7.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10-20分;
8.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组织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的,单位记10-20分,从业人员记10-15分;
9.有泄密行为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5-20分;
10.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区的,单位记2-10分,从业人员记2-20分;
11.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投标人质疑书面答复的,单位记5-10分;
1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15分;
13.超过规定时间未在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和完善信息录入的,单位记2-20分;
14.
15.
四、产权转让方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应当进入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不进入平台交易的;
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
3.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产权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恶意抬高标价后弃标的,单位记10-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3.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位记10-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记2-20分,从业人员记2-20分。
六、拍卖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3.拍卖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记5-20分,从业人员记20分;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记2-20分,从业人员记2-20分。
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现场的,记10分;
2.未按规定佩戴胸牌的,记1-3分;
3.不听劝阻,中途退场或出入评标区的。记10-20分;
4.已确认参评的专家,在没有发生不可预见性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或不能到场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记2-5分;
5.接受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导致评审工作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的,记5-10分;
6.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记10-15分;
7.不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出现偏差的,记5-20分;
8.未遵守回避制度的,记20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9.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记20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0.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记10 -20分;
11.评审中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说明,未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的,记1-5分;
12.出具评审意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记5-20分;
13.评标前饮酒,影响评标活动的,记20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结果上签字的,记5-20分;
15.以评标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有损招投标市场形象的其他活动的,记20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6.弄虚作假获得从事评审工作资格的,记20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7.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记20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18.拒绝接受或阻挠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工作的,记20分;
19.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考以上相近规定记分。
记分说明:
本标准中设置分值区间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记分:
1.不良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按分值区间下限记分;
2.不良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分值区间中间值记分。
3.不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两次以上存在同类不良行为的,按分值区间上限记分。
4.当期计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